对《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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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q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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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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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会学会会长 秦玉文
2016年1月5日,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与中国建筑业协会一起,以中建会字【2016】1号文件,制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发挥好该指导意见的应有作用,仅对其作如下三点释义。
4、《指导意见》的第五条:要在模拟运转中验证某些政策建议的可操作性 过去几年来,建筑业在进行政策层面的营改增准备工作中,曾提出过不少政策建议。这次在进行企业自身内部的营改增准备工作时,特别是在进行模拟运转中,要有选择的对某些政策建议的可操作性进行验证,有些要拟定出具体操作办法。下面,我们同样也举几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第一个例子:关于“老工程老办法”问题。这个问题的基本意思是,以营改增的时点为界限,对营改增之后承担的新工程实行征收增值税的新办法,对营改增之前的 老工程,仍然实行征收营业税、或采取简易征收增值税的办法。毫无疑问,这项措施显然可以减轻企业本不应该增加的税负,对企业是公平的。但是实施起来一定要 能够操作,便于操作。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老工程”,如何在实际操作中确保能把新、老工程的进项税和所用材料设备等严格划分清楚。对此,企业要 主动拿出具体操作办法。一旦此建议被采纳,企业可以据此主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商。以便减少具体执行中的麻烦。 第二个例子:关于“甲方供料”问题。这个问题的基本意思是,在现实条件下,一些地方或建设项目确实还存在着无法避免的甲方供料问题。这种甲方供料的进项税 在甲方,由此,必将相应减少建筑企业的进项税扣除。这是不合理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曾经提出过不少意见建议。其中,如果采取“从销项税税基中等量扣除” 的办法,这个“等量”的计量依据是什么,采取什么办法、在什么环节、用什么手续实现扣除?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也要在准备工作中拿出详细具体的操作办法。 一旦建议被采纳,企业可以据此主动与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商,以便能够顺利实施。 第三个例子:关于“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税率调整”问题。这个问题的基本意思是,目前建筑市场上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其增值税计征率为3%简易征收。这项政策, 对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对购买其产品的下游建筑企业来说,由于进项税率低且抵扣较难(需要税务部门代开专用发票),相应减少了纳税抵 扣,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公平。若将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简易纳税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这里暂不说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影响如何,仅对使用其产品的建筑企业来 说,会有什么影响,其可扣除的进项税能否相应有所增加,增加幅度如何。对此,企业在准备工作中,要依据模拟运转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第四个例子:关于“建筑劳务企业增值税率”问题。这个问题的基本意思是,我们曾经在有关政策中建议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简易纳税政策,计征率为3%。现在 看,如果采纳这项建议,这对应该纳税的建筑劳务企业是有好处的。但对于使用其建筑劳务的下游建筑企业,到底会有什么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影响有多 大?对此,建筑企业要在模拟运转中进行实际考察,包括对使用“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等不同劳务用工形式进行比较,从而拟定出本企业今后使用建筑劳务的 策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