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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意见》的第四条:应对方案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注重做实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加之企业之间现有自身内部管理水平差别较大,在这种情况下,面对诸多准备工作,《指导意见》中建议 既要全面制定应对方案,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突出重点,注重做实。这里,我们仅以下面五个问题为例,说明如何把应对方案做实。

例一、关于增值税管理的基础条件准备问题。比如,企业要否增设内部税务管理机构,如何选配内部纳税业务管理人员,购置那些有关设备和相关税务管理软件,等等。所有这些,要纳入企业整体工作计划,提前予以考虑和安排。

例二、关于完善“项目法施工管理”问题。比如,一些企业目前实行的“项目法施工管理”机制中,有没有不适应进项税管理的地方。为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 企业对以“项目法施工管理”为代表的某些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否需要进行完善,怎么完善。对于这些问题,企业要在准备工作中反复研究,做出方案,选 择时机,付诸实施。

例三、关于投标报价问题。比如,尽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已经明确表态要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改革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但毕竟直到目前还尚未贯彻执行。在 这种情况下,一旦进入营改增,不管他改不改,啥事改,企业在承接新的工程、进行新的投标报价时,都不能套用老的“成本加取费系数”的不对称报价方法。企业 对这一条一定要把握住,一定要统一思想。在这个前提下,企业再研究制定出“以自身内部盈亏平衡点为中枢神经”的投标报价策略原则和方法。

例四、关于合同协议问题。这个问题与上述投标报价问题相类似。即在签订新的合同协议时,必须要有一些条文或或文字能反映出营改增给甲乙双方相互关系带来的新变化,要有一些条文或文字能反应出增值税征收管理给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带来的新要求。制定出通用合同条款的参照样本。

例五、关于某些长期性政策规定的具体解释和具体落实问题。这个问题,是大家总结了过去营业税征收管理的经验教训后、为解决缴交双方共同存在的“自由裁量 权”而提出来的。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怎样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具体认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纳税地点,怎样具体进行进项税发票的认证和增值 税的会计核算,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企业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考虑建筑业的特点,形成基本意见,拿出具体办法,并积极主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商、 确认。

我这里例举的以上五个问题,只是企业自身内部各项准备工作中的一部分。我们通过这些例子,只是想说明:企业在做准备工作时,要尽量全面,要根据自身情况,突出重点,注重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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