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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首次将内部控制写入会计法,在第二十五条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这既为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有助于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顺应新时代对内部控制提出的新要求,深刻理解新时代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内部控制是各类单位规范各项活动、防范内外部风险、提升管理效率和效果、保障单位目标实现的重要机制。财政部高度重视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我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新会计法首次对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有助于把内部控制建设成效转化为强大的发展动能,持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各单位通过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一方面对单位的制度、流程、岗位进行系统梳理,明确了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权力运行清单,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另一方面,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嵌入到组织的各个层级、各个流程、各个岗位,规范了权力运行,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 

  (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是落实财会监督要求的重要手段。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首次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2023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将制衡机制、授权审批等控制措施有效纳入单位日常管理活动之中,可以实现“控制关口”前移,有助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具有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的特点。同时,各单位通过明确职责、优化流程、强化监督等控制措施,有助于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进而发挥内部控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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