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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在建设部制定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城建【2002】272号 已撤销)、乃至2014年,住建部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26号令 已经废止,被2015年制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代替)等过程中,我重点研究过“价值补偿”这个题目,曾经写过文章,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发表在中央党校校刊上,也曾作为中国生产力学会的常务理事,在学会于国家行政干部学院举行的一个论坛上,就此发表过演讲。

        在深化改革过程中,我认为建立完善这种价值补偿合理机制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首先在舆论引导上,必须形成对社会资本、特别是对私人资本进行合理价值补偿的应有社会舆论氛围,不是只要政府的“物有所值”,还要让社会资本、特别是私人资本“物有所值”;要卸掉一些政府人员怕给私人资本进行合理价值补偿遭到怀疑的顾虑。二是积极推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产品与服务的价格、收费改革,让能够计量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本身价格或收费,随同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而不断进行合理调整,即价格改革,让生产供应者在使用消费者哪里获得的直接补偿部分合理扩大和适时增加。三是发挥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协助政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包括编制不同投融资和运营模式的价值补偿导则、规则、手册等,让实践上有更多可参考借鉴的东西。

        这里,我插入一段往事。2001年,我和城建司的王风武副司长一起带队去德国学习城市交通一体化。在汉堡,听过他们城市内地铁与城市外大铁路接轨后,特许经营给私人运营的介绍。其中对私人运营者采取了政府制定价格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形式,政府制定价格运用了社会公众“听证会”办法,政府补贴则是对私人运营地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合理计算,以保证私人企业获得合理价值补偿为标准,审查确定补贴数量。这种价值补偿机制,留给我的印象至今犹存。

3、要正确领会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的方向和目标,加快推进地方政府城投公司转型。

        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曾经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问题专门发布通知(2010年19号文)。今年四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中,把“全面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作为健全城市投融资机制,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点任务内容之一,特别提出要在转型中“打造竞争力强的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运营主体”的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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