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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Enterprise-Partnership)模式,这是中国的特色。特别为减轻政府债务,化解金融风险,甚至不惜把他上升为“宏观调控政策”,这都不奇怪,因为他在不改变政府“责任主体”的前提下,把推进投融资主体和运营主体两个社会化、多元化的改革结合一起,特别是它独具的“全程合作,风险共担”,是比较其他模式更为优越、更被推崇的地方。

        第二,大力推行包括PPP的PEP模式,还不能完全代替、取代推进投融资主体和运营主体社会化、多元化的这个城市建设投融资改革的实质性关键。推进投融资主体和运营主体社会化、多元化的改革,模式很多。包括PPP在内的PEP这种模式,只是其中一种模式。投融资主体和运营主体改革是包括PPP的PEP投融资模式改革的上一个层面。

        第三,大力推行包括PPP的PEP模式,并不代表他是唯一模式,也并不意味着要把政府购买、特许经营等其他模式一律当成是不适用模式、甚至说成是不合法不合规模式而予以否定和抛弃。

       第四,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改革,从根上说,就是要在发挥政府承担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主体责任的前提下,紧紧抓住投融资主体和运营主体市场化、多元化改革的这个根本,在此基础上,把各种方法、手段、模式进行优化,综合考虑其优缺点,实事求是、因时因地的加以单独或综合运用。

2、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产品与服务的价值补偿合理机制。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资本的循环和周转、社会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都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实现价值补偿。

       由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其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在其生产、供应、消费、使用过程中,具有不同于私人产品的垄断、非竞争、非排他、不可计量或计量成本过高等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特殊性,为了实现安全、效率、公平,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大格局中,不但只是负有“市场监管”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社会服务”责任。由此,导致一般情况下供需之间的价值补偿,中间增加了一个行政性政府。政府一手托两家,同时面对生产供应者和使用消费者,这三者相互之间如何选择使用、协调平衡那些必须进行价值补偿的价值形态、来源渠道、数量标准,以及补偿实施的阶段、环节、方法、手段等,以实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其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以上这个内容,就是我所主张和提出的“建立完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产品与服务价值补偿合理机制”这一概念和问题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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