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玉文会长在《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及企业应对实务操作宣贯培训》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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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q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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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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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本次学习班。感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位老师,对本班的支持并光临授课。感谢住建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建筑市场司、标准定额司的领导出席并指导本次开办仪式!
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本次学习班。感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位老师,对本班的支持并光临授课。感谢住建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建筑市场司、标准定额司的领导出席并指导本次开办仪式!
借开班仪式之机,我想表达四个意思:
一、建筑企业,要突出用好5条特别规定;正面理解3个特殊问题
这个观点,及其所包含的8小点内容,我在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下,都反复讲过。其中:
第一,要突出用好36号文件给予的5条特别规定。这5条规定是:
1、清包工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我们之所以称这一条是特别直接利好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本条规定,没有对清包工“采购辅助材料”的程度和比例作具体规定,其本意就是要在试点期间,给企业留下可利用该政策的较大空间。
2)本条规定,可以认为是从另一个角度确认了“劳务分包简易计税”的法定性。这不仅对稳定农民工队伍有好处,而且,对加强劳务队伍建设,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有推动作用。
3)本条规定,给现有企业改革完善自管、自养、自己开支的劳务队伍建设问题,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
2、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本条规定,对由工程发包方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比例没有详细规定,这是在试点期间给建筑服务企业设置的又一个可利用空间。根据这一条,企业完全可以对存在甲供工程条件的项目,经过与建设单位协商,决定是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是试点期间的又一个特殊口子。
3、老工程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是完整的吸纳了建筑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解决了老工程项目的进项税无法扣除问题。
4、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和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一是它延续了营业税情况下特有的差额纳税政策;二是在建筑服务地预交可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隐性地方保护;三是有利于法人企业进项税的综合、完整扣除。
5、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进项税额不适用分两年扣除(即当年可以全部扣除)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也是吸纳了建筑企业的意见建议,是试点期间给与建筑服务企业的特殊待遇。
第二,关于要正面理解36号文件中没有、但已经解决或采取了相应措施的3个特殊问题。这3个问题是:
1、商品混凝土3%简易征收问题。建筑企业内部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凡是独立核算的,此前就都已经在缴纳增值税。当时考虑建筑企业内部构件场征增值税后进入建筑产品造价再征收营业税,企业负担过重,故在过去已有的文件中规定,商品混凝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且,后来,简易征收率又由6%又降到3%。对此,财税部门解释:营改增后,企业仍然可以选择“简易”,也可以先泽“一般”。因为,对于统一申报纳税的企业来说,不管怎么选择,总利润都是不亏不赚。故36号文件对于商品混凝土问题没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