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本次学习班。感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位老师,对本班的支持并光临授课。感谢住建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建筑市场司、标准定额司的领导出席并指导本次开办仪式!
借开班仪式之机,我想表达四个意思:
一、建筑企业,要突出用好5条特别规定;正面理解3个特殊问题
这个观点,及其所包含的8小点内容,我在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下,都反复讲过。其中:
第一,要突出用好36号文件给予的5条特别规定。这5条规定是:
1、清包工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我们之所以称这一条是特别直接利好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本条规定,没有对清包工“采购辅助材料”的程度和比例作具体规定,其本意就是要在试点期间,给企业留下可利用该政策的较大空间。
2)本条规定,可以认为是从另一个角度确认了“劳务分包简易计税”的法定性。这不仅对稳定农民工队伍有好处,而且,对加强劳务队伍建设,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有推动作用。
3)本条规定,给现有企业改革完善自管、自养、自己开支的劳务队伍建设问题,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
2、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本条规定,对由工程发包方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比例没有详细规定,这是在试点期间给建筑服务企业设置的又一个可利用空间。根据这一条,企业完全可以对存在甲供工程条件的项目,经过与建设单位协商,决定是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是试点期间的又一个特殊口子。
3、老工程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是完整的吸纳了建筑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解决了老工程项目的进项税无法扣除问题。
4、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和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一是它延续了营业税情况下特有的差额纳税政策;二是在建筑服务地预交可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隐性地方保护;三是有利于法人企业进项税的综合、完整扣除。
5、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进项税额不适用分两年扣除(即当年可以全部扣除)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也是吸纳了建筑企业的意见建议,是试点期间给与建筑服务企业的特殊待遇。
第二,关于要正面理解36号文件中没有、但已经解决或采取了相应措施的3个特殊问题。这3个问题是:
1、商品混凝土3%简易征收问题。建筑企业内部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凡是独立核算的,此前就都已经在缴纳增值税。当时考虑建筑企业内部构件场征增值税后进入建筑产品造价再征收营业税,企业负担过重,故在过去已有的文件中规定,商品混凝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且,后来,简易征收率又由6%又降到3%。对此,财税部门解释:营改增后,企业仍然可以选择“简易”,也可以先泽“一般”。因为,对于统一申报纳税的企业来说,不管怎么选择,总利润都是不亏不赚。故36号文件对于商品混凝土问题没予考虑。
2、甲方供料问题。在营业税情况下,按照进度款征收营业税,确实存在甲方供料的进项税无法扣除问题。但营改增之后,3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甲方供料,如果甲方不给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在销售额中理所当然不包括甲方供料之款项,当然也就不计算销项税了。这一规定,应该说它解决了营业税下存在的甲方供料问题。
3、砂、石、土、灰等地方料的进项税额扣除问题,这是建筑企业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因为,它在建筑企业进项业务发生额中所占比例较大,就地取材是普遍现象,没有进项税额发票的农民或个体户居多。建筑企业曾要求参照购进农产品的规定,给予一个扣除率。此问题在36号文件中没有涉及。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同志在住建部4月11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都表示,由税务部门就地增加纳税发票代开点;并采取措施完善和加强市场管理,解决建材市场上的漏税现象。以此来逐步解决此问题。
以上是我过去、现在,都在反复诉说的第一个观点。
二、要特别关注建筑业“营改增”中的一些新情况
从本月21日至昨天,我到过两个省,结和其他工作作了一些了解。今天,我仅举以下四个问题的例子。
1、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营业税下,一般都是由项目部直接向项目服务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项目部虽然也要在项目服务所在地预交,但需要回公司机构所在地重新办理“外经证”,重新回到项目服务所在地的国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再到服务地的地税机关进行备案;这还不算,这仅是一次性的小问题。问题大的是,以后发生的每一份增值税发票,都要回公司机构所在地(国税局)领用和开具。操作即复杂又麻烦。会影响及时结算工程价款。同时,如果牵扯到农民工,极易造成拖延开支,引发“农民工工资”问题。(昨天看过一则消息。湖北解决了本问题的前半部分。后半部分还没发现谁解决了)
2、在建筑业营改增全面推开以来,为帮助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有的企业和一些咨询服务机构提出并广泛宣传了“三流合一”、“四流合一”等实操建议,这个“三流、四流”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更多关注和重视。但现在,同时也存在某些不同认识和解释。为此,一些企业建议,希望有关部门从法律意义上予以重视,给予研究并做出操作层面的解释与规定。
3、从税法的角度看,36号文件“附件一”《实施办法》的第二条,对“承包人、发包人及其谁是纳税人”问题,规定得十分简明、清楚。但另从建筑法的角度看,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文件中则对涉及“承包人、发包人及其谁是纳税人”的违法转包与非法分包问题又有其严格规定,并且与企业资质问题紧密挂钩。为防范“资质共享”可能带来的增值税税务风险,许多企业近来都在下功夫筹划如何避免“违法转包”和“非法分包”、并减少“资质共享”问题。但是,在建筑业,EPC项目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总包,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等等,是建筑业的基本经营模式,转包和分包必然存在。非常需要“税管”与“行管”的一致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建议,希望相关管理部门调研、协商“要不要解决”、“如何解决”资质管理与税务管理之间的一致性问题。
4、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新的具体问题很多。比如,曾经在混合销售的钢结构项目如何纳税问题上出现过不同解释和认识。举例来说,某企业承包一个完整的100万元钢结构项目,其中85万是钢结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自己有内部独立核算的钢结构加工场,另一种是从企业外部购进)其余15万元是安装人工费(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外分包清包工,另一种是企业自己队伍施工)。营改增后怎么纳税?对此,不仅我们企业自己,就是有关税务部门中的不同人员,都曾经有过不同解释。
这种混合销售问题,在智能建筑项目上,也同样存在。例如,某企业承担100万元智能建筑项目建设,其中40万元是智能监控等设备费(全为外部购进),5万元是软件平台设计(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设计单位完成),55万元是自行土建施工。这个项目如何纳税?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目前情况下,管理机关和企业确实共同面临一些需要统一解处理的实务操作问题。为此,一些企业建议,希望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业,相互多多沟通,以便对某些共性问题,及时拿出统一的处理方法。
三、我们现在可以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负担问题表示出乐观
对此,我综合各方说法,讲三个情况。
1、营改增后,建筑业按企业个数划分,小规模纳税人占绝大多数,其全部简易计税,这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的税负,只相当于此前营业税的2.91%。
2、营改增后,建筑业中占完成产值比例很大的一般纳税人,其承包的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以及4月30日前的老工程(包括4月30日前事实上的三无工程)亦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这说明有不少工程都是有相当于营业税2.91%的低税负做底线。
3、以上两种情况累加起来,几乎占了近期、乃至今后一段时间里整个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总量的相当一部分。营改增后,建筑业总量的相当一部分是3%的征收率、实为相当于营业税2.91%的税率在垫底。所以,可以预料,若不发生及其特殊情况,整个建筑业税负应该不会出现大幅度增加;相反,由于企业逐步加强管理,财税部门予以关照,多数企业税负不增加或略有降低不是奢求。我们现在可以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负担问题表示出乐观!
四、希望本次班能让大家得到新的收获
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经过去快一个月的今天,我们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主办这次班,其主要目的和任务是“深入学习法规政策,努力跟踪试点进展,发现研究新的问题,正确总结及时反映”。
这次请来给我们讲课的老师,应该都是更好的。他们会努力增加针对性,深度解析政策,讲实操,授方法。我相信大家既然能在工作任务很重的情况下来学习,必然也会在学习中积极互动,最终相互受益。
这次学习班,我们向大家赠送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策划、有关企业支持、一些实际工作者共同参加编写的《建筑业营改增》一书。相信此书对大家做好营改增工作能有所帮助!
再次欢迎各位学员,再次感谢各位老师!
再次预祝本次学习班举办成功!
2016.05.29
关于举办“堵漏增收”背景下建筑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的通知
2024-11-0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精神,指导建筑企业适应当前监管形势下税务管理新变化,进一步提升企业税务风险防控能力和税法遵从能力,我会定于11月7日- 8日在北京市举办“建筑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益培训。【详细】
2024-04-09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
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将举办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如下:【详细】
关于举办2023年第二期《城市(县城)建设统计调查制度》培训班的通知
2023-11-21
关于举办2023年第二期《城市(县城)建设统计调查制度》培训班的通知【详细】
2023-09-0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快建设一流财务管理体系,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决定于 2023 年 9 月在重庆市举办“建筑企业财税管理实务培训班”,重庆市建设会计学会承办。【详细】
关于举办 2023 年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2023-06-21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23]13号)的指示精神,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结合自身优势举办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如下:【详细】
2023-03-07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财务、审计干部培养,提升财务与审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决定于4月联合举办第一期“财务与审计人员综合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