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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供料问题。在营业税情况下,按照进度款征收营业税,确实存在甲方供料的进项税无法扣除问题。但营改增之后,3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甲方供料,如果甲方不给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在销售额中理所当然不包括甲方供料之款项,当然也就不计算销项税了。这一规定,应该说它解决了营业税下存在的甲方供料问题。
3、砂、石、土、灰等地方料的进项税额扣除问题,这是建筑企业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因为,它在建筑企业进项业务发生额中所占比例较大,就地取材是普遍现象,没有进项税额发票的农民或个体户居多。建筑企业曾要求参照购进农产品的规定,给予一个扣除率。此问题在36号文件中没有涉及。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同志在住建部4月11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都表示,由税务部门就地增加纳税发票代开点;并采取措施完善和加强市场管理,解决建材市场上的漏税现象。以此来逐步解决此问题。
以上是我过去、现在,都在反复诉说的第一个观点。

二、要特别关注建筑业“营改增”中的一些新情况
从本月21日至昨天,我到过两个省,结和其他工作作了一些了解。今天,我仅举以下四个问题的例子。
1、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营业税下,一般都是由项目部直接向项目服务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项目部虽然也要在项目服务所在地预交,但需要回公司机构所在地重新办理“外经证”,重新回到项目服务所在地的国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再到服务地的地税机关进行备案;这还不算,这仅是一次性的小问题。问题大的是,以后发生的每一份增值税发票,都要回公司机构所在地(国税局)领用和开具。操作即复杂又麻烦。会影响及时结算工程价款。同时,如果牵扯到农民工,极易造成拖延开支,引发“农民工工资”问题。(昨天看过一则消息。湖北解决了本问题的前半部分。后半部分还没发现谁解决了)
2、在建筑业营改增全面推开以来,为帮助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有的企业和一些咨询服务机构提出并广泛宣传了“三流合一”、“四流合一”等实操建议,这个“三流、四流”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更多关注和重视。但现在,同时也存在某些不同认识和解释。为此,一些企业建议,希望有关部门从法律意义上予以重视,给予研究并做出操作层面的解释与规定。
3、从税法的角度看,36号文件“附件一”《实施办法》的第二条,对“承包人、发包人及其谁是纳税人”问题,规定得十分简明、清楚。但另从建筑法的角度看,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文件中则对涉及“承包人、发包人及其谁是纳税人”的违法转包与非法分包问题又有其严格规定,并且与企业资质问题紧密挂钩。为防范“资质共享”可能带来的增值税税务风险,许多企业近来都在下功夫筹划如何避免“违法转包”和“非法分包”、并减少“资质共享”问题。但是,在建筑业,EPC项目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总包,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等等,是建筑业的基本经营模式,转包和分包必然存在。非常需要“税管”与“行管”的一致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建议,希望相关管理部门调研、协商“要不要解决”、“如何解决”资质管理与税务管理之间的一致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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