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9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得的除交存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配累计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分配累计收益”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支出类
5001 维修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支出。
维修和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在核算已售公有住房时,本科目应当设置“售房单位”、“业主”明细科目,并在“售房单位”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照支出的类别以及分摊的小区、幢、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三、维修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收到维修单位退回本年的维修支出,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借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返还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因业主退房、房屋灭失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等的支出。
二、在核算已售公有住房时,本科目应当设置“售房单位”、“业主”明细科目,并在“售房单位”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照所归属的小区、幢、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