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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  存款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存款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配累计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分配累计收益”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2  国债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国债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分期付息的国债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到期收回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回或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债券账面余额,贷记“国债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配累计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分配累计收益”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

二、经营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转入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共用设施处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收入。

按规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共用部位的拆迁补偿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共用设施处置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转入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收入、住宅共用部位的拆迁补偿款等,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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