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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科目。

(四)收到维修单位退回以前年度的维修支出,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等管理,按照实际划转转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转转入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售公有住房应明确到户或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

 

3101  待分配累计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分配到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累计收益。

二、待分配累计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存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配累计收益,借记“存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配累计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二)按规定将待分配累计收益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如将利息分配到户或幢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分配到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累计收益。

 

四、收入类

4001  交存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等按规定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入。

二、在核算已售公有住房时,本科目应当设置“售房单位”、“业主”明细科目,并在“售房单位”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照所归属的小区、幢、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三、交存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业主等交存的属于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业主)。

收到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售房单位)。

(二)退回本年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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