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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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q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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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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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0〕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新账,将原账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进行重分类后转入新账相关会计科目,并基于《办法》的核算基础对新账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执行《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 政 部
2020年4月20日
三、返还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业主退房退回以前年度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房屋灭失,按规定应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或上缴国库的,按照应返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借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901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的除维修支出、返还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支出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支出,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配累计收益,借记“待分配累计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 编号 | 财务报表名称 | 编制期 |
| 会住维01表 | 资产负债表 | 月度、年度 |
| 会住维02表 | 收支表 | 月度、年度 |
| 会住维03表 | 净资产变动表 | 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