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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购入国债的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债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国债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购买国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到期收回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回或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债券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国债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持有的国债购入成本。

 

1201  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代管机构拨付给分支机构的备用金。

实行备用金制度的代管机构设置和使用本科目。

二、分支机构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三、备用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代管机构核定并向分支机构拨付备用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代管机构根据分支机构报销数补足备用金定额,按照实际报销的金额,借记“维修支出”、“返还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除了增加或减少拨付的备用金外,使用和报销备用金时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代管机构收回备用金,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代管机构拨付给分支机构的备用金。

 

二、负债类

2001  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房屋灭失后,按规定应返还业主、售房单位或上缴国库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照返还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房屋灭失,按规定应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或上缴国库的,按照应返还的金额,借记“返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房屋灭失返还资金。

 

三、净资产类

3001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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