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除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外,允许以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会计工作。
本条修改主动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守正创新,对会计改革与发展实践过程中成熟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固化上升为法律,健全完善了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一、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健全完善新时代会计工作组织方式的重要意义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会计法,即明确了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在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会计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有必要健全完善新时代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推动会计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着眼未来,按照新会计法要求共同推动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健全完善和作用发挥
新会计法的发布实施,为会计工作组织方式的健全完善强化了法律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按照新会计法精神,立足牢基础、促规范、强支撑,从完善配套制度、注重内部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共同推动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持续健全完善,更好发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财会监督效能的支撑作用。
(一)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为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实施提供政策指引。财政部将积极推动修改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法配套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及有关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本地区涉及新会计法修改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清理工作,与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新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修改;要加强宣传培训,从系统内干部职工、会计主体相关人员、社会公众三个层面,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对会计工作的全面培训,确保各单位严格按照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有关规定开展会计工作。
(二)注重优化内部管理,为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实施营造良好环境。各单位作为会计工作组织方式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新会计法及配套制度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范,选择适合本单位发展实际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采取自行组织方式的单位,要设置独立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单位,要与受托人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采取集中核算或财务共享服务方式的单位,要重塑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具体承担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推动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开展。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实施提供技术支持。财政部将联合有关部门修改完善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软件功能规范等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推广应用覆盖会计信息系统输入、处理、输出等各环节的会计数据标准,加快推动单位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各单位要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充分运用各类信息技术开展会计信息化建设,提升会计工作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强化业财深度融合,形成可拓展、可聚合、可比对的会计数据,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与分析利用,有效发挥会计数据对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价值创造的作用,以数字赋能会计工作组织方式的优化完善和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