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23年1月1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023年1月28日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六)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七)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实行独立核算,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履职相适应的财务、会计人员力量。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行政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依次类推;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