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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国家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测;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情况; 

  (五)有关绩效结果;

  (六)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调剂。确需调剂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草案,逐级审核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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