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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机构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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