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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必要时可以设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应由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担任: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统计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在委员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全部职权。

常务委员委员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与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秘书处合署办公,在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由本会秘书长分工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撰写工作报告、总结;

(三)编发工作信息和会议纪要;

(四)制发学会文件;

(五)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

(六)指导、协调会员单位和各专业学术活动;

(七)定期向主任委员办公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八)处理其它日常工作和事务。

第十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委员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贯彻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时,主任委员可依次委托副主任委员代其行使主任委员职权。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十条 本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统计培训、承担统计科研课题、提供统计科研成果、开展统计咨询、数据开发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三)有关单位的资助或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

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条 按照民政部关于社团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要求,在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的统一管理下,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加强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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