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高评委〔202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
根据2021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我们定于2021年7月至10月开展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国管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为国管局会计事务工作范围内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不得参评。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其中2017年继续教育经历不作强制要求)。
2.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3.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4.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5.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二)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申报人持有在有效期内(2018年至今)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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