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且为主要起草人。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10年。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各地自行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办职〔1993〕3号)及相关文件要求,1993年5月25日后各地、各单位(含部队、武警)自行进行的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资格评审评定的中级职称一律无效,不得以此计算资历年限。
(三)其他申报条件。
全国、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目前仍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可以申报评审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程序
(一)在线申报。申报人于7月9日至26日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www.ggj.gov.cn/kjw),进入“职称评审”模块,认真阅读申报须知,在线填写、提交《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申报论文一经提交不可修改。
(二)单位审核。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后,用A4纸单面打印3份申报表。申报人须在申报表上粘贴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并在“个人申请”栏用蓝黑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签名。申报表由申报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工作单位、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分别在对应栏签署意见和盖章。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须在照片粘贴处和申请表右侧加盖骑缝章。如申报人工作单位为一级主管单位,申报表由申报人所在部门和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分别在对应栏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现场审核。申报人应在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在线预约现场审核时间,于7月19日至30日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申报材料到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业务接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