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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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管办发〔20218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现就202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学分要求

(一)培训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高级和中初级两个级次。中央国家机关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中央管理在京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均应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人员应当参加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或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学分要求。参加2021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本年度取得90学分,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其中,专业科目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二、培训形式和学分标准

(一)本年度以下事项,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

1.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或网络培训;

2.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财政部或者国管局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5.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包括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高端班>培养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等,下同)培训;

6.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7.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二)本年度以下事项,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学分折算: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国内会计相关考试和ACCA等国际同等水平会计职业资格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折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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