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一、代管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代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代管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代管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代管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设置予以补充,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十二、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区分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编制财务报表,具备会计核算条件的还可以按小区或幢编制财务报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净资产变动表及附注。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十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十四、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 科目编号 | 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
1 | 1001 | 银行存款 |
2 | 1101 | 国债投资 |
3 | 1201 | 备用金 |
二、负债类 |
4 | 2001 | 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 |
三、净资产类 |
5 | 3001 |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 |
6 | 3002 |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 |
7 | 3101 | 待分配累计收益 |
四、收入类 |
8 | 4001 | 交存收入 |
9 | 4101 | 存款利息收入 |
10 | 4102 | 国债利息收入 |
11 | 4201 | 经营收入 |
12 | 4301 | 共用设施处置收入 |
13 | 4901 | 其他收入 |
五、支出类 |
14 | 5001 | 维修支出 |
15 | 5101 | 返还支出 |
16 | 5901 | 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