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一、代管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代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代管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代管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代管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设置予以补充,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十二、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区分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编制财务报表,具备会计核算条件的还可以按小区或幢编制财务报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净资产变动表及附注。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十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十四、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 科目编号 | 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 ||
1 | 1001 | 银行存款 |
2 | 1101 | 国债投资 |
3 | 1201 | 备用金 |
二、负债类 | ||
4 | 2001 | 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 |
三、净资产类 | ||
5 | 3001 |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 |
6 | 3002 |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 |
7 | 3101 | 待分配累计收益 |
四、收入类 | ||
8 | 4001 | 交存收入 |
9 | 4101 | 存款利息收入 |
10 | 4102 | 国债利息收入 |
11 | 4201 | 经营收入 |
12 | 4301 | 共用设施处置收入 |
13 | 4901 | 其他收入 |
五、支出类 | ||
14 | 5001 | 维修支出 |
15 | 5101 | 返还支出 |
16 | 5901 | 其他支出 |
2025-05-19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25〕10号),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将举办2025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如下:【详细】
关于举办“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管理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的通知
2025-03-2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着力提升财务管理综合能力素质,帮助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适应当前新一轮数字浪潮的新形势和新技术,实现企业降本增效和财务管理创新发展,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将于6月5日在武汉举办“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管理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此次培训由筑匠工程网提供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细】
关于举办“堵漏增收”背景下建筑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的通知
2024-11-0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精神,指导建筑企业适应当前监管形势下税务管理新变化,进一步提升企业税务风险防控能力和税法遵从能力,我会定于11月7日- 8日在北京市举办“建筑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益培训。【详细】
2024-04-09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
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将举办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如下:【详细】
关于举办2023年第二期《城市(县城)建设统计调查制度》培训班的通知
2023-11-21
关于举办2023年第二期《城市(县城)建设统计调查制度》培训班的通知【详细】
2023-09-0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快建设一流财务管理体系,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决定于 2023 年 9 月在重庆市举办“建筑企业财税管理实务培训班”,重庆市建设会计学会承办。【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