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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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q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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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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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0〕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新账,将原账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进行重分类后转入新账相关会计科目,并基于《办法》的核算基础对新账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执行《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 政 部
2020年4月20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代管机构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管机构)负责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依照本办法执行。
已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
五、代管机构应当将其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确需合并建账的,应当在有关会计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进行明细核算。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