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8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制度。
第三条 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同步推进党建工作,服务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五条 社会团体年检内容包括:
(一)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负责人等人员变动情况;
(五)机构设置以及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提交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
社会团体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第七条 社会团体年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者通知;
(二)3月31日前,社会团体根据年检公告或者通知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三)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四)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于5月31日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年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社会团体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等工作措施,也可以要求社会团体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