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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可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报送纸质材料。

社会团体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721)。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报送的年检纸质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团体,民政部不再接收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四)报送专项材料。

1.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人情况统计表。社会团体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登录填写年检材料的同时,点击链接填写负责人情况统计表,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单独装订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并加盖印章后,在提交年检材料时一并提交(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单独装订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直接提交)。社会团体应当按章程根据最近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选举情况填写负责人信息,实际信息与民政部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在表格备注栏作出说明。

2.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登录填写年检材料的同时,点击链接填写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年度资产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单独装订,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在提交年检材料时一并提交。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年检方式、内容和结论

(一)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结论。

(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的,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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