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并扣除负债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综合反映行政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综合反映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照规定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