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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由企业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的市政基础设施。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类别。


  市政基础设施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


  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等。


  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


  能源设施包括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等。


  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等。


  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


  综合类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等。


  信息通信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等。


  其他市政设施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等。


  市政基础设施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需要在相关类别市政基础设施下单独反映土地使用权。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见附件1。


  三、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依据


  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5号准则、《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等规定。但是,列入文物文化资产的市政基础设施,其会计核算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相关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其会计核算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以下简称10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四、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一)确定记账主体的一般原则。


  各级市政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


  相关记账主体对市政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


  (二)确定记账主体的有关具体规定。


  1.对于已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上述一般原则确定记账主体,并及时登记入账。其中,建设单位与管理维护责任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移交管理维护职责的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规定移交相关会计档案。因管理维护职责不明确而未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可暂由建设单位确认为市政基础设施,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移交给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单位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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