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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深了对法、德两国企业为何非常重视纳税的理解

增值税在法国国家税收中占30%45%左右,比例最大。法、德两国国家对此税都十分重视,向企业追讨不遗余力。任何企业或个人,没有哪个敢于逃税、漏税的。因为万一被查到逃税、漏税,处罚、补缴是小事,他们最害怕的是被国税局列入黑名单。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对企业今后的生存发展都将产生无法估量的深远影响。

三、启发

1改革招投标计价规则是当前推动“营改增”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法国和德国,国家对建筑业企业,不规定统一的“取费标准”,向其他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服务一样,增值税是按照国家统一税率合法计取的。与国外比较,我国建筑业营改增中的最大差别是还没有按照“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属性彻底改变建筑工程计价规则,仍然用营业税时的计价规则搞“营改增”,这是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必然出现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建议借鉴法、德两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彻底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计价规则,在价格管理上体现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属性。对于这个建筑业营改增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主管建筑工程的各个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并主动认真尽快解决。

2要避免增值税出现预征预交和按合同条款纳税问题。法、德两国,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什么差别,不存在增值税的预征预交问题。对于合同条款中确定的建筑工程付款时间只是作为纳税期来有依据的计算纳税,而绝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毫无依据的强制纳税。而我国境内,在征收营业税时,一些地方存在此类现象。营改增后要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坚决杜绝缴交双方的自由裁量权。

3征收管理必须严格,但手续应尽量简便。在法、德两国,增值税发票并不是国家统一印制的,是每一个企业,按照法律统一规定的诸如“欧盟统一纳税编号、国家统一纳税编号、企业纳税编号、企业名称等十几项必备的信息和标准样本,由企业自己印制的。他们认为这个办法,可以保证税票的真实可靠,防止造假,又可以减少许多麻烦。再如,法、德两国,并不是对每一个企业的每一张进项税发票都一张不漏的进行审查确认,他们会区分不同企业和情况,对有些企业和单位采取保留审查、检查权利,特别是发现异常情况,即进行严格审查,查出问题严罚严打、“处以极刑”。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观念总体较差,征收管理必须相对严格。但长期看,还是要尽量简化手续,以便尽量减轻征税成本。

这次出国学习调研,对我们更好完成建筑业营改增课题研究任务有很大帮助。由衷感谢计划财务与外事司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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