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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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启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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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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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在支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政务服务便捷度、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明显提升。但从全国层面看,电子证照还存在标准规范不健全、互通互认机制不完善、共享服务体系不完备、应用场景不丰富等突出问题。为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进一步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应归尽归”原则将电子证照信息汇聚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于实体证照数据要素缺失、颁发机构调整等特殊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电子证照制发相关办法。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建立健全电子证照数据质量问题异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快速校核更新工作流程,不断提高电子证照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共享时效性。(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提升电子证照应用支撑能力
(十二)进一步强化电子证照应用平台支撑。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证照公共验证服务,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电子证照核验服务。按照“谁制发、谁核验”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平台负责提供本地区制发电子证照的核验服务,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制发电子证照的核验服务,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跨地区、跨部门应用的电子证照核验数据流转服务。优化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进政府部门间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垂直管理信息系统的关联应用,避免“点对点”、“多对多”重复对接,为电子证照应用提供及时准确、安全稳定的共享调用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电子印章的支撑保障能力。加快制发各级政务部门电子印章,加强跨层级签章、多部门联合签章支撑。依法推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应用和互认。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依托,以电子认证服务为支撑,构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推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加快建设形成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服务机制和体系,鼓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加快创新,实现不同形式的电子证照与电子签名、电子印章融合发展。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照“谁签章(签名)、谁核验”原则,提供电子证明、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等电子文件跨地区、跨部门验章验签服务,便利企业和群众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开展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社会化应用。(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