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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监督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运行、检查是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 6 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有关情况,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各学术委员会换届或更换主任委员之前,须接受本会的财务审计或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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