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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 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 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主持本会重大活动。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 名,副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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