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19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团体年检拟定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示,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工作报告与年检结论查询”栏目公布,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
社会团体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加盖年检印鉴。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四、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年检工作报告书填报咨询:(010)58124122。
(二)脱贫攻坚、对外交流材料填报咨询:(010)58124057。
(三)资产报告填报咨询:400-1199797转8。
(四)年检网上系统填报咨询:(010)81909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