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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林业和草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要求,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形成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现就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

  (一)加强项目储备建设。支持推动生态环保项目抓紧实施,是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最直接的抓手。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推动建立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以下简称三部门)会同财政部负责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的建设、管理和完善。已建立起项目储备库的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尚未建立的要加快推进建立。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入库指南,组织地方申报项目,开展评估和审核项目入库,核准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清单,强化项目执行监督指导。

  (三)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库建设,汇总上报本省生态环保项目,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要围绕本地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开展项目储备,加强项目统筹谋划和投资论证,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及时组织项目申报,有效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二、严格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

  (一)入库项目资金范围。

  中央财政安排以下转移支付中可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资金预算,均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两项资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补助及到人到户的补助)。

  纳入涉农、扶贫资金整合的农村环境整治、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等资金,被整合用于涉农、扶贫领域的,按涉农、扶贫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被整合仍用于生态环保方面的且可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资金,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下一步将视情况研究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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