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liqiwang
|
发布时间: 2020-04-20
|
5003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会〔2020〕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新账,将原账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进行重分类后转入新账相关会计科目,并基于《办法》的核算基础对新账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执行《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 政 部
2020年4月20日
净资产变动表
资金名称:XX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会住维03表
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 项 目 |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 |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 | 待分配累计收益 | 净资产合计 |
| 一、上年年末余额 | | | | |
| 二、以前年度调整(减少以“-”号填列) | | | | |
| 三、本年年初余额 | | | | |
| 四、本年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 | | | |
| (一)本年收支差额 | | | | |
| (二)本年分配累计收益 | | | | |
| (三)本年划转 | | | | |
| 五、本年年末余额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