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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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q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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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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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会学会会长 秦玉文
2016年1月5日,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与中国建筑业协会一起,以中建会字【2016】1号文件,制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发挥好该指导意见的应有作用,仅对其作如下三点释义。
对《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释义
中国建设会学会会长 秦玉文
2016年1月5日,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与中国建筑业协会一起,以中建会字【2016】1号文件,制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发挥好该指导意见的应有作用,仅对其作如下三点释义。
一、建筑业企业自身内部的营改增准备工作问题是怎么提出来的,是什么含义?
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110号文件。按照该方案的基本精 神和要求,为确保营改增顺利健康实施,住建部根据北京、上海、江苏等一些建筑企业的反应,制发了《关于组织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 的通知》(建办计函【2012】205号”文件),委托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牵头,会同建筑业协会和住建部政研中心等单位,对建筑业营改增进行调研。
经过调研和测算,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与有关调研单位一起,先后报送了《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调研测算情况简要报告》(中建会字【2012】11号)、和《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中建会字【2014】18号)、以及《关于对“关
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汇报”稿的意见的报告》(中建会字【2015】01号)等三份报告。还以《签报》形式先后两次向国务院领导反应建筑业营改增情况。 在此期间,还分别多次与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会、学会一起,共同举办建筑企业自身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培训研讨班,总结归纳出了建筑企业如何做好自身 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一些具体做法。
回顾提出建筑业营改增准备工作问题的工作过程,可以看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建筑业和建筑企业自身内部的营改增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四层意思。
1、我们这里所说的建筑业营改增准备工作,是指营改增《试点方案》下发以后,按照该方案基本精神和要求,为确保营改增顺利健康实施,建筑业从行业到企业,从政策层面到操作层面所进行的一系列有组织的预备性工作。它不包括试点方案下发前的准备工作。
2、我们这里所说的建筑业营改增准备工作,A、首先,若按照准备工作的工作主体来划分,它主要包括“上面政策层面的准备工作”和“下面操作层面的准备工 作”这两大部分;B、其次,若按照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来划分,它主要包括“完善财税政策、改革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以及企业自身内部的准备工作”这三项 具体内容”。
3、我们这里所说的建筑企业自身内部的营改增准备工作,A、首先,若从建筑业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关系来看,建筑企业自身内部的营改增准备工作,它是建筑业营 改增准备工作的一个方面,是其组成内容中的一部分。B、其次,若从准备工作的工作方法上看,是指建筑企业自身有计划、有组织地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开展 调查摸底和模拟运转,找出不适应增值税管理与核算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调整内部体制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与此同时,保持与税务等管理部门的经常沟通 和协调的系统性工作过程。 C、若从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上看,是指建筑企业内部为适应营改增的要求,……对工程投标报价、合同协议签订、项目施工管理、货物劳务服务采购、发票管理传 递、财会管理核算、实施报税清缴等有关管理工作和管理环节,……重新进行全面过滤,……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完善和重建的系统性工作过程。
4、建筑企业自身内部的营改增准备工作,其基本要点是,强调必须紧紧盯住企业的自身内部,同时要有针对性和系统性。
二、建筑企业自身内部的营改增准备工作有必要吗,在国家还没有正式颁发建筑业营改增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之前,准备工作能做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有以下五点分析。
1、建筑企业自身内部的营改增准备工作,是建筑业营改增整体准备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之一。如前所述,我国自2012年初在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以来,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接受住建部委托,对建筑业营改增进行调查研究,依据试点方案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从完善财税政策和改革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等两大方面,提 出了确保建筑业营改增稳妥、顺利、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对此,有关方面非常重视。比如,财税部门曾表示,准备从过渡期的政策规定上吸纳“老项目老办 法”等一些建议;又比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已经提出了“价税分离”、改革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方案,近期已经下发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工程计价的准备工 作。但是,仅有以上这些“政策层面”的准备工作是不够的,企业自身还必须从操作层面,提前对内部不适应增值税管理和核算要求的各种、各方面、各层次的管理 工作进行调整、改革、完善乃至重建。比如,营改增之后,怎样投标报价?如何完善合同协议条款?怎样改进项目管理?修订完善哪些规章制度才能确保该拿到的进 项税不被遗漏?等等。如果这些企业自身内部操作层面的准备工作做的不好,就可能会产生本不应该出现的进项税抵扣不足的问题。这种问题,在实施了营改增的交 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已经存在。对此,财税部门在其过去的有关总结中曾经特别指出:营改增虽然使95%的企业减轻了税负,但还是有5%的税改企业税负增 加,分析原因,财税部门指出主要是“企业自身内部准备工作不足,管理跟不上,拿不到应该可以拿到的进项税”。已经实施了营改增的行业企业的这些宝贵经验教 训,我们一定要汲取。
2、建筑企业自身内部的营改增准备工作,不仅能使企业自身稳妥、顺利、健康的进入营改增,还能够推动企业加强自身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转型升级。我们仅从 以上所说的建筑企业自身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含义来看,这种准备工作的过程,实质就是企业自身诊断分析和完善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工作过程。另外,由于营 改增后进项税可以抵扣,这个特点,将会变成一种无形的推动力,推动建筑企业不断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企业自身内部的专业化生产水平,推进施工 生产的工厂化进程。从而可以助力于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3、据我们考察了解,法德两国建筑企业,没有谁会计较增值税税率的高低(德国的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9%,法国为20%),他们最注重、最关心的是 如何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以适应增值税的征管要求。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7日,我与北京市的几位同志一起,就增值税问题赴法德两国进行调研。学习交 流中我体会到,法德两国企业,并不向我们这样十分纠结增值税税率问题。他们认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的高低只决定销项税的税额多少,销项税在扣除进项税之 后,不管余额有多少,统统都要上缴给财政,与企业自身经济利益无关。而进项税则不同,若进项税能合法足额取得,企业就能够获得更多的财政返还;若拿不到该 拿的进项税,企业的经济利益就会遭受损失。他们把这种销项税减进项税的计税方法形象地解释为“在同一个企业,销项税上缴给财政,进项税返还给企业”。正因 为法德企业自己有这样的理解,不管过去还是现在,他们始终都把主要力量放在不断加强自身内部的管理工作上。
说到这里,大家一定会问,为什么法德企业会有这种态度,而我们确对增值税税率如此纠结?我分析,究其原因之一,是差在增值税能否真正“价外计取”上。在法 德两国,他们的投标报价都一直是执行着增值税的价外计算方法。而我们,直到目前,增值税的价外计算还只是“意见”和“准备”。但是,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 的改革迟早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一定要有预见性,要学习借鉴国外企业的态度和做法,积极主动做好自身内部的准备工作。
4、当前机会难得,机不可失。按照国务院营改增总体部署,虽然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有所推后,但迟早要搞。当前,我们要充分利用还没有实施营改增的宝贵时间,集中精力,有组织有计划的提前做好自身内部的准备工作。这是天赐良机,机不可失,时间宝贵,机会难得。
5、我们已经有一些企业,作了大量的自身内部准备工作,为大家做出了榜样。在这里,我仅举三个例子。第一个例子: 2013年4月,我们曾经与浙江省建筑业协会、浙江省建设会计学会一起,举办过一期 “建筑企业自身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培训研讨班,在那个班上,我们根据调查研究,曾经总结宣传了一些企业自身“学习政策法规、进行测算分析、组织模拟运 转、主动反应报告、调整体制机制、加强内控管理”的“六句话、三十六个字”的准备工作具体做法。第二个例子: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做好自身内部的营改 增准备工作,组织课题项目组,到2014年11月,就已经编写出了约有几十万字的《中国中铁 营改增指导手册》。第三个例子: 2015年12月22日,在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共同组织召开的《建筑企业自身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汇报与专家座谈会》上,陕西建工集团汇报了 他们在自身内部的基层单位和一些工程项目上,组织开展模拟运转的经验做法。我仅举以上三个实例,意在说明,在国家的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还 没有正式出台前,建筑企业的准备工作不但可以做,不能等,而且可以做得很好。
三、建筑企业自身内部的营改增准备工作做什么,怎么做?
对于这个问题,在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共同制发的《指导意见》中总结了六条。其中第一条关于建筑企业自身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必要性问题,我已经专门在上面的第二个大问题中作了重点讲解。下面,我再简要的介绍一下其余五条内容。
1、《指导意见》的第二条:要把学习法规政策贯穿于准备工作的始终
长期以来,由于建筑业缴纳营业税而不缴纳增值税,因而建筑企业对增值税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学习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要做好自身内部的营改增准备工 作,首先要学习。至于怎么学,学什么,在指导意见中,指出了一些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比如:A、在学习对象上,首先应该领导带头,即企业主管经营管理的各 级领导要带头先学、多学;其次,要有计划地组织、督促自身内部的税务、财会、经营、合同、材料、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管理人员进行学习。B、在学习内容上, 重点强调三方面,一是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根本性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学习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制发的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一系列基础性具体政策规定。三是要着重学习营改增试点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有关文件,诸如《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第19号)等等。
除此之外,准备工作中的学习还要包括伴随准备工作的展开,为解决具体问题而有针对性的学习一些法规政策。比如,进项税的抵扣问题,这其中,有那些进项税不 允许抵扣?对此,要查找新文件,也要参考老文件。这种伴随营改增准备工作的展开而有针对性的边工作,边学习,这也是我们所说的把学习法规政策贯穿于准备工 作始终的一个含义。
2、《指导意见》的第三条:要组织开展模拟运转,以保证把准备工作做得准确、全面和系统
我们这里所说的营改增模拟运转,是指建筑企业在目前仍然实施营业税管理和核算的情况下,参照已经实施营改增行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在本企业或者本 企业的一些基层单位、一些工程项目上,进行全过程的增值税模拟管理和账外核算的简化说法。由于这种模拟运转是严格仿照实施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操作的,所 以,他能够对本企业的工程投标报价、合同协议管理、货物劳务采购、发票管理传递、会计稽核核算、实施报税清缴等各项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过滤,能够准确、全 面、系统地找出不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各种实际问题。从而能够有针对性的做好自身内部的各项准备工作。有鉴于此,我们特别建议那些还没有系统开展自身内部 营改增准备工作的企业,应尽量从组织开展模拟运转入手。
3、《指导意见》的第四条:应对方案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注重做实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加之企业之间现有自身内部管理水平差别较大,在这种情况下,面对诸多准备工作,《指导意见》中建议 既要全面制定应对方案,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突出重点,注重做实。这里,我们仅以下面五个问题为例,说明如何把应对方案做实。
例一、关于增值税管理的基础条件准备问题。比如,企业要否增设内部税务管理机构,如何选配内部纳税业务管理人员,购置那些有关设备和相关税务管理软件,等等。所有这些,要纳入企业整体工作计划,提前予以考虑和安排。
例二、关于完善“项目法施工管理”问题。比如,一些企业目前实行的“项目法施工管理”机制中,有没有不适应进项税管理的地方。为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 企业对以“项目法施工管理”为代表的某些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否需要进行完善,怎么完善。对于这些问题,企业要在准备工作中反复研究,做出方案,选 择时机,付诸实施。
例三、关于投标报价问题。比如,尽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已经明确表态要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改革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但毕竟直到目前还尚未贯彻执行。在 这种情况下,一旦进入营改增,不管他改不改,啥事改,企业在承接新的工程、进行新的投标报价时,都不能套用老的“成本加取费系数”的不对称报价方法。企业 对这一条一定要把握住,一定要统一思想。在这个前提下,企业再研究制定出“以自身内部盈亏平衡点为中枢神经”的投标报价策略原则和方法。
例四、关于合同协议问题。这个问题与上述投标报价问题相类似。即在签订新的合同协议时,必须要有一些条文或或文字能反映出营改增给甲乙双方相互关系带来的新变化,要有一些条文或文字能反应出增值税征收管理给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带来的新要求。制定出通用合同条款的参照样本。
例五、关于某些长期性政策规定的具体解释和具体落实问题。这个问题,是大家总结了过去营业税征收管理的经验教训后、为解决缴交双方共同存在的“自由裁量 权”而提出来的。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怎样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具体认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纳税地点,怎样具体进行进项税发票的认证和增值 税的会计核算,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企业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考虑建筑业的特点,形成基本意见,拿出具体办法,并积极主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商、 确认。
我这里例举的以上五个问题,只是企业自身内部各项准备工作中的一部分。我们通过这些例子,只是想说明:企业在做准备工作时,要尽量全面,要根据自身情况,突出重点,注重做实。
4、《指导意见》的第五条:要在模拟运转中验证某些政策建议的可操作性
过去几年来,建筑业在进行政策层面的营改增准备工作中,曾提出过不少政策建议。这次在进行企业自身内部的营改增准备工作时,特别是在进行模拟运转中,要有选择的对某些政策建议的可操作性进行验证,有些要拟定出具体操作办法。下面,我们同样也举几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第一个例子:关于“老工程老办法”问题。这个问题的基本意思是,以营改增的时点为界限,对营改增之后承担的新工程实行征收增值税的新办法,对营改增之前的 老工程,仍然实行征收营业税、或采取简易征收增值税的办法。毫无疑问,这项措施显然可以减轻企业本不应该增加的税负,对企业是公平的。但是实施起来一定要 能够操作,便于操作。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老工程”,如何在实际操作中确保能把新、老工程的进项税和所用材料设备等严格划分清楚。对此,企业要 主动拿出具体操作办法。一旦此建议被采纳,企业可以据此主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商。以便减少具体执行中的麻烦。
第二个例子:关于“甲方供料”问题。这个问题的基本意思是,在现实条件下,一些地方或建设项目确实还存在着无法避免的甲方供料问题。这种甲方供料的进项税 在甲方,由此,必将相应减少建筑企业的进项税扣除。这是不合理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曾经提出过不少意见建议。其中,如果采取“从销项税税基中等量扣除” 的办法,这个“等量”的计量依据是什么,采取什么办法、在什么环节、用什么手续实现扣除?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也要在准备工作中拿出详细具体的操作办法。 一旦建议被采纳,企业可以据此主动与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商,以便能够顺利实施。
第三个例子:关于“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税率调整”问题。这个问题的基本意思是,目前建筑市场上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其增值税计征率为3%简易征收。这项政策, 对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对购买其产品的下游建筑企业来说,由于进项税率低且抵扣较难(需要税务部门代开专用发票),相应减少了纳税抵 扣,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公平。若将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简易纳税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这里暂不说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影响如何,仅对使用其产品的建筑企业来 说,会有什么影响,其可扣除的进项税能否相应有所增加,增加幅度如何。对此,企业在准备工作中,要依据模拟运转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第四个例子:关于“建筑劳务企业增值税率”问题。这个问题的基本意思是,我们曾经在有关政策中建议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简易纳税政策,计征率为3%。现在 看,如果采纳这项建议,这对应该纳税的建筑劳务企业是有好处的。但对于使用其建筑劳务的下游建筑企业,到底会有什么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影响有多 大?对此,建筑企业要在模拟运转中进行实际考察,包括对使用“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等不同劳务用工形式进行比较,从而拟定出本企业今后使用建筑劳务的 策略方案。
以上我们仅仅例举了四个需要在准备工作中验证其是否可操作、如何进行操作的政策建议问题。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自行选取其他有关意见建议进行验证。
5、《指导意见》的第六条:企业自身要加强领导
建筑企业自身内部的营改增准备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企业领导要亲自动手,以税务、财会等管理人员为骨干,成立有预算、合同、物资、设备、项目管理等各方管 理人员参加的准备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与自身内部其他改革发展工作紧密结合,重点对营改增准备工作做出统一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建筑业营改增是我国健全税制、完善税收体系框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动这项改革,不仅财税和行业主管部门有责任,企 业有责任,相关协会学会也有义务。过去,我们为了推动建筑业营改增平稳、顺利、健康实施,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政策建议。今后,我们还要尽最大努 力,多做一些有益的工作,推动建筑企业自身内部的营改增准备工作取得更好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