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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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q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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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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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20〕14号
(二)认真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采购意向公开相关规定落实到位。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三)切实加强工作配合衔接。各单位需求部门、立项主管部门和采购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工作衔接。相关部门要及时向采购部门提交采购意向,采购部门要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后,可先行开展采购需求审核、采购方案拟定、采购文件编制等内部工作,在严格落实采购意向公开要求的同时,提高采购效率。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