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加强老旧建筑修缮改造和保留利用。对各地区建筑拆除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要把握建设时序,坚决杜绝大拆大建造成能源资源浪费。
(九)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推广。支持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等建筑新一代技术研发,持续推进超低能耗建筑构配件、高防火性能外墙保温系统、高效节能低碳设备系统、建筑运行调适等关键技术研究,支持钙钛矿、碲化镉等薄膜电池技术装备在建筑领域应用,推动可靠技术工艺及产品设备集成应用。推动建筑领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定期征集发布一批建筑领域先进适用节能降碳技术应用典型案例。加快建筑节能降碳成熟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建筑节能降碳产业链,培育建筑节能降碳产业领军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建筑节能降碳技术研发和培训平台,加强从业人员工程实践培训。
(十)完善建筑领域能耗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完善建筑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构建跨部门建筑用能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完善建筑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编制建筑行业、建筑企业以及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核算标准,统一核算口径。
(十一)强化法规标准支撑。推动加快修订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区分不同阶段、建筑类型、气候区,有序制定修订一批建筑节能标准,逐步将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到超低能耗水平。加快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开展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确保建筑达到设计能效要求。加强建筑能效测评能力建设。
(十二)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实施有利于建筑节能降碳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加大中央资金对建筑节能降碳改造的支持力度。落实支持建筑节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绿色金融等产品和服务,支持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重要意义,切实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领域高质量发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本方案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细,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资金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兜住民生底线;要广泛开展节能降碳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