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拟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事)业领域且同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社会组织;
(三)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名称由申请人自主拟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时,认为社会组织名称符合本办法的,按照登记程序办理;发现社会组织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名称时,可以听取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活动场所标明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法律文书、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与其登记证书上的社会组织名称相一致。
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使用名称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名称管理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者使用名称违反本办法的,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5-05-19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25〕10号),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将举办2025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如下:【详细】
关于举办“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管理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的通知
2025-03-2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着力提升财务管理综合能力素质,帮助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适应当前新一轮数字浪潮的新形势和新技术,实现企业降本增效和财务管理创新发展,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将于6月5日在武汉举办“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管理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此次培训由筑匠工程网提供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细】
关于举办“堵漏增收”背景下建筑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的通知
2024-11-0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精神,指导建筑企业适应当前监管形势下税务管理新变化,进一步提升企业税务风险防控能力和税法遵从能力,我会定于11月7日- 8日在北京市举办“建筑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益培训。【详细】
2024-04-09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
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将举办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如下:【详细】
关于举办2023年第二期《城市(县城)建设统计调查制度》培训班的通知
2023-11-21
关于举办2023年第二期《城市(县城)建设统计调查制度》培训班的通知【详细】
2023-09-0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快建设一流财务管理体系,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决定于 2023 年 9 月在重庆市举办“建筑企业财税管理实务培训班”,重庆市建设会计学会承办。【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