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科学地组织税负测算,提出比较符合实际的税负情况结论。为了相对准确地测算出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情况,自2012年4月开始,经过反复研究,确定以独立的建筑企业为对象,以2011年的实际财务数字为依据,采取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方法,在不同经营规模、不同生产类型、不同活动地区选择了145户企业作为调研测算的样本。要求这些参加调研测算的企业,以在当年财务数据中可扣除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和实际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为依据,进行“理论”和“实际”两种税负情况的测算。为了便于测算数据的汇总分析,我们还设计了统一的测算指标和表式。并在北京专门集中对重点调研测算企业进行填表培训。同时,我们还要求每个省市自治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企业,普遍进行自我测算。测算期间,学会还组织召开了多种形式的调研座谈会。赴上海建工、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进行现场调研;在江苏镇江召开24家企业测算研讨会,并请财政部税政司主管建筑业税改的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听取汇报,2012年的调研测算结果出来并报送给住建部之后,根据住建部安排,又先后对28家大型专业建筑企业和16家房建企业进行补充测算。最终得出的测算数据结果是:根据实际统计的进项业务发生额所进行的理论模拟测算,企业可以减轻税负,减轻幅度平均为82.1%;但按照企业实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累加计算,企业税负增加,增加幅度平均为83.2%。
以上调研测算数据反应的结果虽然十分矛盾,但经过分析研究这些数据的形成环境、条件等因素,得出最终结论是“建筑业按11%税率和一般纳税方法进行“营改增”,总体上将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是大概率事件;根据计算,税率高2.8个百分点左右。增值税率定为8%比较接近实际”。这个结论,至今没有变化,成为我们研究和提出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有关意见建议的基本前提。
三是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总体《试点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建议。根据2012年后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情况的调研测算数据结果和分析结论,学会反复研究和吸收各方建议,先后向委托方住建部报送了三份有关测算情况和意见建议的报告,其中:2012年9月24日报送的是“中建会字[2013]1 号”文—《关于调研测算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的报告》,2014年11月24日报送的是“中建会字[2014]18 号”文—《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度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 2015年3月20日报送的是“中建会字[2015]01 号”文—《关于对<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汇报>稿的意见》。与此同时,我们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还与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等18家协会和企业,直接向国务院领导报送了两份签报。针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具体政策规定、《试点方案》的总体性以及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意见建议。在这五个已经形成历史记载的正式文件中,归纳起来总共提出的意见建议是“三部分共17条”。其中属于财税方面的15条,已经通过住建部的三个文件(建计函[2013]3号、建计函[2014] 314号和建办计函[2015]249号(机密)全部反映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目前看,财税部门已经和准备吸纳的就有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