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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关于资产减值损失

        (一)按照《民非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资产减值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因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而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二)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十一、关于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属于《民非制度》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业务活动成本”科目;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不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其他费用”科目。

        (二)本解释施行前民间非营利组织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并将出资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对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以前年度出资)或“业务活动成本”、“其他费用”科目(本年度出资)。

        十二、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一)本解释所称的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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