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5日,我们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9〕12号),面向住建部、地方财政厅(局)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截至2019年6月19日,我们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57份,其中4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53份共提出了300条具体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认为,制定《核算办法》统一全国的维修资金会计核算标准非常有必要,有利于提升信息质量、进行规范管理、加强监管。绝大多数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表示赞同,认为适用主体、会计核算模式、会计计量基础都比较合适,基本能够满足目前实务的需要。但是,部分反馈意见也针对征求意见稿有关明细科目设置、返还维修资金、划转维修资金、统筹使用维修资金、列支管理费等业务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2019年下半年,我们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讨论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2020年以来,我们就修改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政策问题与部内外有关单位多次进行沟通,修改完善后于4月20日发布。
问:制定《核算办法》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在制定《核算办法》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与法律法规相协调。目前,在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方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总的原则,《管理办法》对其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核算办法》以《管理办法》为基本遵循,有关收入、支出、净资产科目的设置及账务处理均与《管理办法》保持协调。
二是着力解决实务需要。对于《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但随着实务发展已经存在的一些业务事项,我们在不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在《核算办法》中予以规范。比如,针对将维修资金的利息分配到户、因各种原因退回维修资金、市区两级代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等业务,均明确了具体的会计处理,以满足实务需要。
三是务实简化和易于操作。考虑到维修资金的业务比较简单,信息使用者主要关注维修资金的交存、收益、使用,以及实际结余情况,我们在制定《核算办法》时力求务实简化和易于操作。比如,对银行存款利息、质量保证金等采用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核算,对净资产的明细科目设置做了简化处理等。
问:关于《核算办法》,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答:《核算办法》共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总说明,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为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为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其中,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