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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应加强会计工作组织和会计人员配备,确保会计工作有序规范开展。一是单位应加强会计工作组织。单位应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采取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会计工作。二是单位应按要求设置总会计师。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大、中型企业标准可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高等学校、公立医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校(院)级行政领导成员中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者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副校(院)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财务工作;其他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三是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岗位,应做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会计软件管理工作。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采取专项审计、内部稽核等控制措施。四是单位任用的会计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单位任用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即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单位任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单位任用的总会计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即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的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下同)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五是单位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诚信建设,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六是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防止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被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七是单位应建立会计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单位有关机构、人员应承担的会计责任,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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