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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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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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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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来源:财政部,2024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