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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来源:财政部,2024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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