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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5.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16.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17.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18.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19.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稳外贸扩内需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21.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22.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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