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十二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考试科目。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命审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库、案例库,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后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评卷人信息,经评阅的考生答卷,未公布的应考人员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和数据等,按照工作秘密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1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