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会计法,在第二条中增加“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发挥的基础作用,这既是对党领导会计事业具体实践的历史性总结,也为我国未来持续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明确了根本方向。
(三)会计法的第二次修改。党的十四大之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市场体系迅速发展,我国经济进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轨的新时期。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活动多样化,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迅速增长,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为社会各界日益关注。与此同时,一些单位会计秩序混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较为突出,削弱了会计职能的发挥,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带来不利影响,迫切要求提高会计法的约束力,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法进行全面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加大了对会计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会计法的第二次修改,在结构、内容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都更加完善:一是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二是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四是强化了会计监督制度;五是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引导和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六是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四)会计法的第三次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改革要求,转变会计人员管理职能,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会计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会计法的第三次修改,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此次修改的会计法,强调由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五)会计法的第四次修改。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财会监督,有效遏制财务造假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严厉打击会计审计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健全财经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快补齐法治建设短板,依法依规开展监督,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为严厉打击企业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行为,迫切需要通过修改会计法,加大处罚金额,增加违法成本,依法严肃问责。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会计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